案例分享不能让单一来源采购砸了自己的脚

2019-08-19 23:25:32  阅读:3814+ 来源:自媒体作者:采购与供应链知识

原标题:事例共享:不能让“单一来历收购”砸了自己的脚

事例回忆

近来,S市A单位欲收购“移动监管体系通讯服务”,挑选B署理收购组织为其供给收购署理服务,经过一次流产的单一来历收购、一次流标的公开投标收购、两轮竞争性商洽,终究由C公司以68万元价格竞标成功,比预算价236万元低了71%。

事例剖析

纵观整个事例,本来收购标的清晰、收购流程标准,但是实践却如此好事多磨,不难发现其间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开端的“单一来历收购”方法。那么,本事例开端为什么挑选“单一来历收购”?又是什么原因导致其流产?本事例究竟能否选用“单一来历收购”?等等这些问题都亟待咱们逐个加以解开。笔者以为,破题要害是厘清各方权责:

收购人:既已托付署理,岂可越权越位?

本案中,经A单位要求,B署理收购组织开端挑选单一来历收购方法,将C公司作为此次收购的仅有供货商,并在网上发布公告,理由是“该标的性质特别”。公示期间,相关供货商提出质疑,并向政府收购监督部分反响状况,经政府收购监督部分检查后以为贰言理由建立,要求收购人改变收购方法,单一来历收购方法得以停止。

那么,作为收购人的A单位,可否向B署理收购组织指定某种收购方法呢?《政府收购法》规矩,“应当由收购人与收购署理组织签定托付署理协议,依法确认托付署理的事项,约好两边的权利义务”。

《政府收购法》还规矩,收购人享有托付权、自行挑选权、签定协议权、资历检查权、联合权等,其间“自行挑选权”是指政府收购人享有自行挑选署理收购组织的权利,以及“依据收购项目的特别要求,规矩供货商的特定条件”的权利。

本事例中,收购人“规矩收购方法的行为”明显超出了法令规矩的规模,并对署理收购组织的收购行为造成了干涉,形成了权责的越位,导致此次政府收购行为偏离了正常的轨迹。

其次,本事例中究竟能否选用单一来历收购方法呢?《政府收购法》规矩: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货品或许服务,可以按照本法选用单一来历方法收购:

①只能从仅有供货商处收购的;②发作了不行预见的紧急状况不能从其他供货商处收购的;③有必要确保原有收购项目一致性或许服务配套的要求,需求持续从原供货商处添购,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越原合同收购金额百分之十的。

本事例中,从“相关供货商提出质疑”的状况来看,该标的并非只存在“仅有供货商”。那么,A单位又是凭什么要求选用这种收购方法的呢?笔者以为,两个原因较为要害,一是相关法令法规的宣传教育不到位。

收购当事人由于不了解相关法令法规,所以才呈现了“以非专业辅导专业”的景象。二是收购单位内部监督机制、内控机制、职责追查机制等的缺失。要么由于监督机制虚设,权利被无限扩大,要么由于违法违规本钱较低(即便被发现行政行为有错,改正便是),爽性明知故犯。

署理组织:施行署理行为,岂可巴结失允?

本案开端的单一来历收购公示中,有一个收购需求要素较为令人注目:“移动信号发射基站有必要达10个以上”。乍一看,这是收购方为满意自己的事务需求提出的正常的收购需求。咱们再看“相关供货商”的质疑和论述:虽然己方发射基站数量没有10个以上,但发射信号强度大,彻底可以满意收购方收购需求,因而他们指出“这是收购人在投标文件中故意设置限制性条款”。

那么,这项收购需求归于限制性条款吗?从相关供货商质疑内容不难看出,对“发射基站”规矩数量而不是规矩作业才干,与收购主旨明显是不符合的,的确归于限制型条款。

既然是,署理收购组织为什么又会如此设置呢?笔者以为,其事务才干的缺限是一个原因,而无准则地投合收购方,从而想方设法地钻法令的空子、打法令的擦边球才是其主要原因,也应该是根本原因。

作业实践中,怎么才干有用操控这种现象的发作呢?笔者以为,一方面要不断强化署理收购组织的位置,保证他们的法定权责,进步署理收购行为的独立性、公平性,一方面要发挥政府收购监督部分的监管效果,健全政府收购问责机制,使收购人、署理收购组织在施行收购行为时敬畏作业、敬畏法令,真实做到慎重发标、标准投标、公平定标等。

政府收购监督部分:依法监管,岂可“以参代管”?

一场收购活动,以单一来历收购开端,以竞争性商洽完毕,看似满意的收购成果,天然不能掩盖收购各方各自应当承当的职责,其间天然也包含政府收购监督部分。关于其应当承当多大比例的职责,笔者无法裁决。

在此想先向有关监管部分提两个问题,以陈陋见:其一,“单一来历收购”是怎么经过批阅的?有无发现收购方设置的限制性条款,并责令改正?其二,过后,对呈现越权的A单位、失责的B署理收购组织,有无展开本质的问责、追责举动?

假如一切的答复都是“无”的话,政府收购监督部分明显是失责的,其所谓的监管行为,也只是以参与方、见证人的身份程序式地参与各项流程罢了,其不只造成了收购活动的失利,并且影响了政府收购的环境,更危害政府形象和法令威望。如此“中介式”的监督部分,不要也罢!

回忆该事例,留给咱们的考虑还有许多。比如该标的终究以低于预算价71%的价格投标成功,这究竟是投标活动的满意成功,仍是收购方(或署理收购组织)预算作业的严峻失责?这些问题都有待当事者深化考虑和总结。——政府收购,关乎政府形象、工作规矩、法令庄严,有权者岂可固执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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